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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被塘砂執法竟一次次落空

时间:2025-05-05 03:43:33来源:

23畝山塘被挖空,亩山陽東村民舉報盜采塘砂2年無果_南方+_南方plus

23畝山塘遭偷采塘砂,2年間幾乎被挖空,塘被塘砂執法竟一次次落空。挖空在陽江市陽東區合山鎮,阳东牛欄村、村民東劉村的举报村民們對此憤憤不平。位於北慣高速路口旁的盗采這處山塘,原來的緩坡如今變成了垂直的塘岸,最高處超出水麵2米。

最近一次偷采發生在5月7日清晨,牛欄村村民岑澤(化名)發現,山塘邊又出現了一輛作業中的鉤機。不久後其他村民也趕到現場,隻見塘邊被挖開一條深溝,裏麵躺著兩條黑色排水管,似要把塘砂“吃幹榨盡”。

偷采持續近兩年,村民們多次舉報,陽東區、合山鎮的執法隊也多次到現場執法,卻未能有效遏止偷采行為。區鎮兩級執法隊均稱“權限不足”,而要交給執法權更大的公安機關處置,問題又指向了至今未能被測算的偷采量。

5月7日清早,村民們發現的偷采現場。

23畝山塘2年被挖空

北慣高速路口東側的這處山坑,當地人稱之為“曾公坑”或“章公坑”。岑澤表示,該地由於所在位置比較高,50年前,周邊牛欄村、裏寮村和東劉村的村民就聯合起來,在東邊築壩,把山坑改造成了蓄水的山塘,用於下遊的農田灌溉。該山塘及周邊地塊盡管不足30畝,但土地權屬涉及上述3個行政村12個村民小組。由於位置偏遠,該地塊在15年前就基本丟荒。

“偷采行為大約是從2022年開始的。”岑澤是首次發現偷采情況的村民。他回憶,2022年8月某天清晨,他在附近放牛時看見一輛挖機正在挖塘土,便電話告知本村一名小組長。當天上午10時許,小組長趕到時,現場僅剩一台挖機和一些被挖開的砂土。他向村裏、鎮裏反映情況,“都不知道是誰挖的”。

村民反映,經常有鉤機在山塘作業偷采。

後來村民又多次發現偷采行為,繼續向上反映,區、鎮執法人員也多次下來執法,但都沒能徹底遏止偷采行為。岑澤表示,偷采的人多是趁著半夜或周末來。2023年12月,他發現山塘已被挖空,大家都很氣憤。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提供的2019年的影像圖顯示,當時曾公坑中間山塘水域麵積約20畝。受訪者供圖

合山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公室主任曾廣銳負責該鎮自然資源業務,他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根據國土“三調”情況,該地塊屬於水域和園地,其中山塘水域麵積約23畝。此次被偷挖的正是這23畝山塘和周邊園地。當地村民估算,加上周邊園地,被挖的土地麵積超過30畝。

鎮、區多次執法,“攔不住”

“執法隻能抓現行,扣押現場車輛,處罰司機等偷采當事人。”合山鎮綜合執法辦公室主任岑奇平介紹,2023至2024年,區、鎮兩級綜合執法隊多次在接到群眾舉報後到現場執法,還曾開展蹲點執法。

“但執法似乎沒什麽效果。”上述村民小組長抱怨,好幾次執法隊還沒趕到,采砂的車輛就逃走了,拍下車牌也沒用。

“區、鎮執法權有限,運砂的車輛跑到公路上,我們就沒有辦法了。”岑奇平解釋:“跑到村道,我們還可以攔,跑到鄉道,視情況可以攔‘一半’,跑到縣道、省道,我們就不能攔了,要交警才有權限。”他回憶,第一次帶領執法人員趕到的時候,隻抓到了現場運著塘砂的運輸車,鉤機則從山塘另一邊跑掉了。山塘緊挨著高速路出口公路,執法隊到來的時候,挖機或運砂車駛上高速便能逃之夭夭。

兩年來,針對偷采曾公坑塘砂一事,區、鎮共作出3次處罰。岑奇平經手扣押了兩次車輛。最近的一次處罰是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以下簡稱“陽東分局”)在今年4月作出的。陽東分局在“關於合山鎮牛欄村等3個村有爭議的曾公坑偷采塘砂的情況說明”中寫道:2024年1月30日下午,陽東分局在該區域內的一口魚塘發現有人涉嫌偷采塘砂,現場立即扣押鉤機一台,經調查取證後,2024年4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處10000元的罰款,並責令當事人恢複土地原貌。

前2次處罰並沒能阻止山塘被挖空。岑澤稱:“今天查扣了藍色的鉤機,明天就換成了黃色的鉤機繼續偷采作業。”而第3次處罰之後,偷采行為逐漸收斂,但此時山塘基本被挖空了。

山塘岸邊還有一堆未運走的白色塘砂。

到底是誰在組織盜采?岑奇平介紹,執法過程中,他們了解到指使運輸車和鉤機駕駛員偷采塘砂的是裏寮村的一名“老板”。南方農村報記者向多方求證獲悉,其為陽東區粵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一名李姓高管,該公司承租了裏寮村河灣自然村靠近山塘的一塊地,並建了一個倉庫出租。

陽東區粵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租了山塘北邊的一塊地建設倉庫。

“他說打算挖深山塘搞養殖。”合山鎮黨委副書記林國取曾找到這位“老板”談話,了解到其公司與裏寮村的土地承租合同裏包括了山塘範圍內的8畝地。“近期,鎮裏多次和他溝通,已經讓其停止了挖塘行為。後續鎮裏也會協調讓那位老板賠償村民,並督促其恢複山塘原貌。”林國取稱。

偷采量不明難以定性?

“目前證據鏈還不完整,無法移交公安等部門進行進一步偵查和執法。”陽東分局執法監察股股長陳厚挺介紹,通常情況下,如果鎮裏巡查或者群眾舉報發現有人偷采礦產資源,區裏就會跟進,蹲點抓到現行的話就可以評估偷采的量。“一般的砂石被偷采後可以對山體或土坑進行勘測,計算被挖的體積,然後取樣送去第三方機構評估砂石質量,再由發改部門根據對應的價格計算盜采部分的價值。”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上述條款中“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查明曾公坑山塘被偷采的塘砂價值超過10萬元,區、鎮執法隊就可以將材料提交給執法權更大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最後依法處理。但陳厚挺表示,當前要搜集完整的證據鏈還比較困難。“該處是一個山塘,剛開始需要調查判斷當事人是正常對養殖魚塘清淤還是偷采塘砂。後來確定是偷采塘砂,但目前該山塘仍是灌滿水的狀態,且原始地形圖裏沒有該山塘深度的記錄,因此目前尚未到現場勘測其具體的偷采量。”

偷采量在現場難以估算,執法隊也沒能從偷采當事人身上確認。“現場扣押的司機表示受某人指使,但如果執法隊想要約談指使者,對方不來,我們執法隊也不能強製要求。”他表示,現場抓到了偷采曾公坑山塘的司機,也隻能在其車上尋找紙質的交易憑證,搜集其偷采偷賣的證據,或者希望他能主動交代偷賣的塘砂量。“有些交易是在手機轉賬的,對方不給我們查手機,我們也強迫不了。且每次扣押車輛一般不超過2個月,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能超過3個月,所以最後隻能拖到行政處罰,罰款後歸還車輛。”

但當記者詢問偷采者將塘砂運往何處,賣給哪家企業,以及賣了多少,岑奇平和陳厚挺均表示不清楚。陳厚挺表示:“接下來會繼續追蹤調查曾公坑山塘具體被偷挖了多久,挖了多少塘砂,價值是否超過10萬元。”


【記者】李國華

【來源】南方農村報

編輯 段鳳桂 肖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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