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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拒絕與村民協商分享收益

时间:2025-05-05 11:44:46来源:

快評丨100畝土地被擅自轉租?快评治理土地權益糾紛不能止於個案_南方+_南方plus

近日,惠州市惠東縣安墩鎮石珠村半坑小組的丨亩村民反映,該小組約100畝集體土地被村民賴某華擅自轉租給某公司,土地用於光伏項目建設(項目下方,被擅是自转租治賴某華打造的魚塘和家庭農場),而除賴某華個人獲得租金收益外,理土小組內的地权其他30多戶村民卻未獲得任何經濟回報。他們認為,益纠于集體土地的快评轉租收益理應歸集體所有並公平分配。然而,丨亩賴某華卻認為“誰拓荒誰受益”,土地拒絕與村民協商分享收益。被擅

有不少網友在評論區留言,自转租治這是理土典型的“瘦田無人耕,耕開有人爭”。地权不過,結合目前披露出來的細節,恐怕不能簡單套用這一邏輯,因為這裏麵還夾雜著村民對土地收益權的主張、集體土地轉租是否合法、村組兩級利益分配等議題。

從報道看,其他村民與賴某華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兩方麵:一是對賴某華拓荒行為的定性。按照賴某華的說法,相關地塊因被洪水衝毀,菜園地等所剩無幾,其通過兌換或轉讓的方式,與相關村民厘清了土地關係,並持有收據或協議作為憑證。他累計投入200多萬元,才打造出了如今的養殖規模。但在村民眼裏,賴某華大肆開挖魚塘,壓根沒有征得村民同意,係強行占用集體土地。

二是其他村民認為賴某華擅自轉租土地,且有“賤賣”之嫌:100畝集體土地租期25年,每年租金僅10萬元。在出租過程中,村委會開具了可對外轉租的《村委會證明》,並與相關公司簽訂了監管協議,每年收取2萬元協調管理費。而按照賴某華的說法,他依法辦理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省級家庭農場以及設施農用使用地手續,意味著用地合法合規,而且建設光伏項目的決議,經過了2次村民小組長會議表決,與會代表均簽字同意。

眾所周知,目前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即所有權歸集體,農戶享有承包權,而土地經營權可流轉給其他農戶。按照鎮裏調查掌握的情況,涉事項目用地係由賴某華早年開荒所得,並與部分村民簽訂了租賃、買賣或調換協議後開挖魚塘進行養殖,且已依法辦理了養殖證。由此可知,地塊雖屬集體土地,但承包戶為賴某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據此來看,其他農戶分配租金的主張站不住腳。變數在於100畝土地中租賃的部分,賴某華再次出租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向一手“地主”支付費用?

如此一來,是否意味著這純粹是一起因其他村民“眼紅”引發的糾紛?其中就不存在其他問題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規範權威的檔案記錄,一旦發生糾紛,涉事雙方各執一詞,甄別起來很困難。

其次,協商表決涉農事項時“被代表”現象突出。案例中,小組所有的土地出租為何越過小組農戶的意見,直接在村委會層麵由小組長代為表決?即便是按簡易程序表決,也不該把利益的直接關聯主體排除在外。

再次,土地出租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需要向上一級報備?涉事地塊中有一部分為基本農田,其用於光伏項目建設是否合規?如果沒有上一級介入,是否會被收買和公關?比如,村委會每年收取的2萬元協調管理費,是否有拜碼頭和封口費的意思?

最後,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夠公開,可能被“壓價”。村民說項目被賴某華擅自出租,大概率說明此次出租沒有在“集體土地入市交易平台”交易,屆時,10萬的年租金是否屬於賤賣,市場說了才算。

由此可見,解決類似的土地權益糾紛,遠不能止於個案治理,而是需要舉一反三,正視背後的問題逐一予以針對性地解決。於安墩鎮而言,不妨把解決此次糾紛當成一個契機和突破口,從製度層麵,探索出土地權益糾紛的係統性解決方案。倘若如此,則功莫大焉。

作者:胡一刀

來源:南方農村報

編輯 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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